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

一、“合法不合理”的规定
  “农村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民不再需要使用的宅基地,都不能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使用权的流转,农村集体和农民也不能以土地投入建设,不能获得土地开发建设的合法收益。在土地没有转为国有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进行建设”。由此造成我国城市化发展占用的农村土地,往往不能为农村和农民带来利益,反而为他们带来损害。近些年来征用农村土地引来农民意见甚至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个规定还使得我国城乡土地难于统一规划、城市只能“年轮式”扩大而不能更为合理的发展、小城镇建设多年难于推进,等等。
  实行城乡两种土地制度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但是实行两种土地制度怎么能设法限制其中一种土地制度的使用权?显然关于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规定没有设计好,它已明显成为妨碍我国城市化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一个障碍,成为影响城市与农村关系、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关系的一个负面因素。“农村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是个不合理的法律规定。
二、与宪法原则不一致
  这个法律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它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范围不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个规定很清楚,“征用土地”的用途只限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却将征用土地的用途扩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还特别说明“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这样就造成连路边建一个营业性的饭馆,都可以混同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必须通过政府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而农民的土地如果没有被政府征去,就不允许进行投资建设。
  同样是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这两个所有者的地位却这样地不平等!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政府进入二级市场,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却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包括被政府征用变为“开发区”,再对投资人进行“拍卖”。这种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做法,实际是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我国多年沿袭的“转权让利”模式,实际上是政府与农民争利。
三、第二次从农民手里“收地”
  解放战争和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两次将土地分给或承包给农民,“土地改革”分地、“农村责任制”包地,都得到农民的极大拥护,巩固了执政党的政权基础。但是也有过一次错误的“收地”,就是实行“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制度”还被写入了宪法。现在我国城市化、城镇化的发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需要占用农村土地,而法律却规定发展城镇建设不让用农民集体的土地,非得由政府收回去,再由政府卖出去才算“合法”,政府不收回去任何人都不能投资建设。
  既然市场是单方的,收回的价格当然也是政府说了算,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所以收回去时必然是廉价。据华东地区部分省市的调查,征地补偿价格是平均每亩8,000-12,800元,还要首先把钱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能得到的只是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府得到农民廉价的土地之后,并不是廉价交给建设单位,根据上级要求,现在得“拍卖”出去,即一定要卖给出高价的才算“合规”。
  有人说这么征地是“政府赚小钱,开发商赚大钱”,这对开发企业其实是很冤枉的。现在到处是土地拍卖陷阱,低价拿来农民的地,再高价去套开发商。为什么到处都在争设开发区而且屡禁不止?因为这样可以大面积地将农村土地转到地方政府手里,地方政府再用这些廉价收来的土地进行“招商引资”、“以地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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