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被征收后,能否以标准过低要求补地?

土地承包期间,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并获得补偿,农户能否以当时补偿标准过低为由要求补地?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给予的补偿标准也是统一规定的。农户不能够以当时补偿过低为由,索取土地作为补偿。

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并获得补偿,现以当时补偿标准过低为由要求补地,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一征收集体土地是国家行为,对集体土地和被征地农户的补偿标准由法律统一规定。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二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获得补偿的农户,国家提高标准后,不应重复补偿,农户也不能以当时补偿过低为由,向集体经济组织索取土地作为补偿。如果农户承包地被征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通过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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