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区建设委员会强制收回自己的土地违法,薛先生将区建设委员会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薛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区建设委员会对其的强制征地行为违法的判决。

某区建设委员会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薛先生认为没有得到合理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因而拒绝腾出承包的土地。2003年8月6日,区建设委员会等四家单位联合向薛先生发出通知,告知其8月7日前协助有关人员对其承包地范围内的地上物、青苗等进行丈量、登记并自行处理地上物,否则将于8月8日做外围、外观登记作价,收回土地。8月8日,区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铲除薛先生承包土地上的房屋、温室、大棚和树木、花卉,将土地收回。薛先生不服,于2004年9月向区建设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区建设委员会没有答复。

后薛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区建设委员会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违法;判令区建设委员会赔偿46万元经济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薛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薛先生对补偿标准及确认的征地补偿金额有异议,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区建设委员会并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薛先生不交出土地的行为,无权行使责令交出土地的权力,更无权行使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因此,其将土地强制收回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定原则,属超越法定职权。薛先生要求行政赔偿而主张的损失数额中,包括应由建设发展公司支付的补偿费用部分,在该部分补偿费用未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其提出的行政赔偿内容和数额,缺乏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