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南都学坛》2011年第1期
【摘要】不断出现的拆迁血案和土地腐败案件表明,政府机关与民争利现象已成为土地管理领域的突出弊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必须切断各种不正当的利益链条,建构新型的政企关系,按照防治政府机关与民争利弊端、促进社会和谐的四项原则,也即城市化进程与农地流转带来土地增值分享的原则、创新土地制度与严守权利克减底线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夯实和谐社会基础的原则、以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解决农地权益争议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土地案件;与民争利;政府机关;角色错位;法律措施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从财产法治的视角看,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实践中存在诸多现实问题,突出的是政府机关与民争利,政企联手与民争利;滥用征地权力,征用范围过宽;征地程序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征地补偿费不合理、不到位;安置途径简单化,社会保障不力;对违法占地行为处罚过轻、监管不力等。因此,现在须要按照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重新审视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

一、政府机关与民争利现象已成为土地管理领域的突出弊端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08398件,比上年增加了6.17%。其中,土地与房地产案件名列前三位。据一些基层法院的统计,自2007年7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土地与房地产案件迅猛增加,土地案件较以往增加了20%,房屋登记案件增加5%[1]。2009年以来,此类案件仍然有增无减,而且产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影响性案件也在增多。因此,在过去一年多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着手制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意在从加强司法解释的角度来完善土地争议解决制度。

许多典型案例和统计数据表明,土地领域的政府机关与民争利现象广泛存在且矛盾突出,成为损害民众利益和贬损政府形象,恶化党群关系、政民关系,阻碍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严重弊端,必须高度重视、系统研究、妥善解决。例如,在华北地区某个较大的市, 6年前市政府通过“拆分审批”和扩大解释“单独选址”等手段,规避法定审批程序,以提供大学分校建设用地的公共利益名义强行低价征收一千多亩农村集体土地,还通过政府公关手段干扰法律救济过程,引起极大民怨和社会不稳定,至今没有完全解决好,当事各方一直处于痛苦、怨恨或困扰中。

现在民间已有一些诙谐说法,例如说“新官上任三把火”变成了“新官上任先征地”,把“新官上任”解读为“新官商人”。对这些民间批评不可一笑置之,它们隐含着普遍社会认知和公共管理危机的因素。

二、必须切断各种不正当的利益链条,建构新型的政企关系

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转变为非农用途须经批准,经政府征收变成国有土地,在土地用途转换过程中大大增值,但按集体土地用途给予农民很低标准的补偿(失地农民的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陷入绝境)。例如政府征用农地,通过农村集体组织给予农民很少的钱(例如10万块钱一亩)就打发了,然后以至少高出10倍、20倍或更高的价格卖出,“级差地租”进入某些政府机关的腰包(当然也存在通过贱卖把巨大利益又轻巧地转送出去的情形)。全国每年300万亩以上耕地被征用,好几万亿的增值,相当于全国GDP的百分之几,数量非常大,非常诱惑人,于是许多政府机关和房地产商人都紧盯着这块鲜美的肥肉。

许多典型案例表明,一些政府机关或者独自或者与某些企业、个人联手,穷尽一切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伸手攫取农民的土地权益,尝到甜头后产生强大的利益冲动,已经固化为各种不正当的利益机制,严重损害民众利益,侵蚀干部队伍,贬损政府形象,恶化党群关系、政民关系。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必须切断各种复杂交织的利益链条,建构新型的政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