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6〕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布署下进行,实行辖区内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辖区段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林业、水利、环保、公安、交通、通讯、农业、规划和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征收土地资料上报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协助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的宣传动员及协调工作。
第四条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征地补偿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拟定征地方案时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在册户口为准(空挂户除外)。
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分类》规定和现状进行划分。
第五条 国有农用地(含收归国有未作补偿的农用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依法批准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1200元/亩标准执行。其它土地减半计算。
第八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和川办函〔2004〕39号文件规定补偿。
第九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合理补偿。
经济作物(含蔬菜):1200元/亩
粮食作物:大春600元/亩,小春400元/亩
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1200元/亩
其它农用地:按粮食作物标准补偿。
利用耕地(包括田坎)间种、套种的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等)一律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不再单棵计补。
第十条 果树、竹、木、花卉成片种植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一)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1800元/亩
(二)牧草地、林地、成片竹林:800元/亩
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必须砍伐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水、电、气设施,闭路电视和有线广播线路按现行安装费用补偿,电话按移机费标准补偿。
以上设施、杆线、管道拆迁后需恢复建设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桥涵、水利设施,名木古树、文物古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适当补偿或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