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94年1月31日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76页)

国家征用土地的法律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征用土地的条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才可申请用地。”

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土地管理法》把《宪法》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征用土地的条件,具体化为”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并且必须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等文件,符合这些条件的方可申请征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