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征收方应该负哪些法律责任?

一、违法强拆,征收方应该负哪些法律责任?

应负的法律责任有:

1、拆迁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针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人在遇到违法拆迁时,证据、证据、证据,一定要留存好先关证据,这非常重要,在此基础上积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维护合法自身权益。

2、暴力签拆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拖欠补偿款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违法评估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征收非法侵占、挪用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行政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不少拆迁方依然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违法拆迁,这让人十分无可奈何。

违法进行强制拆迁的拆迁机构应当按照正常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赔偿拆迁户的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助费、搬迁费等,还有在强制拆迁过程中给拆迁户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并且如果采取暴力手段给拆迁户造成人身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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