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区别是什么?

  在征地拆迁项目中我们经常听到政府一会儿说“征收”即行政征收,一会儿说“征用”即行政征用,那么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传统征收的特点是:

(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

(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

行政征用:

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是学者对某类行政活动的概括,或许因征用行为并非所有行政主体普遍享用的权限,行政征用的概念在诸多行政法学教材中鲜有提及。

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在

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②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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