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征收案例:征收维权须趁早,绝不是说说而已!

导读:在房屋征收领域经常出现被征收人在房屋被拆后时隔多年才咨询律师维权事宜的现象,这种现象恐怕是个别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薄、当地行政机关主观故意拖延等诸多因素造成的。2017年11月3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接待了这样的一位当事人,我们来看看从中有哪些经验教训值得吸取……

【基本案情:两次遭受人身侵害的被征收人】

该当事人周某在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某村合法拥有蔬菜基地管理用房。2015年8月20日,镇政府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上述房屋。上述房屋被拆除时,屋内34万元现金不翼而飞,圈养的大量禽畜及其他物资被倒下的建筑物损毁。在拆迁过程中,浬浦镇拆迁现场工作人员为压制周某而将其打伤。在违法拆迁行为实施后,周某前去镇政府沟通此事,其不但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弥补损失,反而再次殴打致其住院,两次暴力行为给该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并致使其终身留有应激障碍症并长期服药。现已评为三级精神残疾人。

【律师分析:维权期限不容耽搁】

拆迁及暴力行为发生在2015年8月20日,而当事人在2017年11月才聘请律师帮助维权,相隔两年有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根据2018年2月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从上述规定看,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最长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过去的法释〔2000〕8号执行解释规定起诉期限最长为两年)。

由上述可知,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因为当事人第一次遭受人身侵害、房屋遭拆迁时就已经符合“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接案时周涛律师已向当事人明确过。面对超期这一客观事实,周涛律师首先向诸暨市浬浦镇人民政府发送律师函,表示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此拆迁纠纷,一周后镇政府无任何回音。随后律师向中共诸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绍兴市监察局、中共绍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送违法违纪行为监督查处申请书,请其依法对诸暨市浬浦镇人民政府违法拆迁当事人房屋并侵害其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并对其作出纪律处分。过去了一周仍无回应,接着律师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发送了控告书,请求该院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拆迁控告人房屋并侵害其人身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又过去了十多天仍没有任何回应,虽过了两三个月,但案件没有任何进展,当事人着急,律师更加焦虑。

通过仔细分析案情,研究法律规定,律师决定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案中,周某在拆迁中遭受了暴力侵害,导致其终身留有应激障碍症并长期服药,现已评为三级精神残疾人。案发后,其长期住院治疗并一直在服药,这一客观因素是可以构成耽误起诉期限的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的。2018年1月22日,当事人拿着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去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看过材料后告知当事人需要报送领导才能决定是否立案。1月29日,律师接到该当事人的电话,告知案子立上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总算艰难地迈出去了,我们会竭尽全力运用法律手段为其维权。

有一句法彦说:“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一般是6个月,最长是一年,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是三年。这就导致许多当事人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行政案件的救济途径。通过本案例在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维权要趁早、维权要及时,绝不是说说而已的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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