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违法拆迁】周口中院胜诉:征收中“部分违建,全部拆除”?确认违法没商量!

导读:很浅显的老百姓都懂的道理,征收方却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如此严重的违法情形,的确需要行政诉讼来为其好好上一堂法治课……

【基本案情:第三层认定为违建,整间房都要被拆除?】

委托人是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某村的村民,2017年9月该村拆迁指挥部口头告知委托人由于政府城中村改造项目,拟征收委托人集体土地上房屋。委托人并未看到相关合法的征收公告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仅仅是指挥部口头告知,对于该村的成年女儿户口不予补偿。委托人对于自己几个女儿的“不予安置补偿”政策感到十分愤慨,认为政府这样对女儿安置补偿是十分不合理以及不公正的,因此并未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政府在没有和委托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就将委托人房屋上的第三层彩钢房认定为违建,迫使委托人拆除房屋,使得委托人及其家人每日处于房屋被迫拆迁的极度恐慌之中。康先生感到绝望,为此心力交瘁,吃不好睡不好。自己的房屋没了,土地也没了,并且也得不到任何的补偿。痛定思痛,康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依法维权。

康先生听邻居提起过黄晓丽律师办理的案子,在同样无助的情况下,黄晓丽律师却帮助邻居扭转乾坤,使得其能够拿到自己的补偿款项。于是在黄律师开庭的法院门口,康先生告诉了黄晓丽律师他自己的遭遇,以及案件全部发展情况。黄晓丽律师听完后,同情康先生的遭遇,同时安慰他宽心,告诉他委托后可以立即开展工作。

【律师代理:确认拆迁违法没商量】

第一步:黄律师仔细看过了康先生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并且向康先生核实了收到该限期拆除决定的整个过程。了解到康先生收到这个限期拆除决定前,规划部门等并没有对康先生的房屋进行任何调查、测量,也没有向康先生说明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中也未明确注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在送达时是有人趁康先生不注意,偷偷贴在门上,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况;不仅如此,此《限期拆除决定》还存在着实体违法,康先生持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以及规划许可证,建设多年的房子,第三层怎么就成了违建呢?

针对这份存在着实体和程序违法的《限期拆除决定》,黄律师当机立断,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为委托人赢得了一个良好的时间契机。

第二步:在针对康先生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提起了复议程序后,黄晓丽律师紧接着开展了第二项工作——向市一级人民政府、区县级政府以及国土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关于康先生所在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准文件和补偿安置方案。在法定的答复期限过后,康先生收到了政府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到了补偿安置方案的文本。果不其然,该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注明了对该村女儿户不予补偿的规定,对于这种明确违反法律规定且极不合理的补偿标准,黄律师立即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

但是就在此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包括康先生在内的该村大部分房屋,遭到了管委会和街道办的联合拆迁。康先生随即致电黄律师,说管委会和街道办的人振振有词,说我们的房屋是违建,可以直接行政拆迁。鉴于案情突变,黄律师只好采取了第三步。

第三步:在接到康先生的电话后,黄律师迅速做出判断,认为涉案强制拆除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她在电话中耐心的指导康先生, 告知其要做好取证工作,拍照、录音、录像,能够证明是哪一级政府的领导主导拆迁,这样到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证明其拆迁违法。但是康先生也有自己的顾虑,政府已经把我的第三层房子认定成了违建,拆迁我是不是就是合法的呢?黄律师让其放心,这是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且不说这次的违法建筑认定是否合法,退一万步讲,即便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合法,虽然政府已经把房屋第三层认定成违建,但并不代表其就有权拆迁全部房屋,且我们还在复议诉讼期限内,这种拆迁更是违法的。

听了黄律师的一番讲解和宽慰后,康先生的顾虑才慢慢打消。按照黄律师的指点,他对于此次拆迁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不仅把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损失罗列清晰,也有照片和录像加以辅佐证明;同时在拆迁的过程中,也清晰的拍下了参与拆迁房屋的主要领导。在得到这些证据之后,黄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开发区管委会的拆迁行为违法。在庭审中,被告不断强调康先生的房屋是违建,因此才予以拆迁,但是很明显这种说辞是苍白无力的。因为部分违建并不是拆除全部房屋的理由。很快,本案便在周口中院赢得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胜诉,被告“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的意图被法院清清楚楚地写在了判决书里,这为委托人通过申请行政赔偿获取征收补偿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代理律师黄晓丽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以拆违促拆迁”是当下征收领域最为严重的行政违法情形。一旦收到“限期拆除决定”这类的违建认定、处置文书,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决起诉、坚决守房、坚决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才能令这类主观恶性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偃旗息鼓,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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