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拆迁案例:怪事儿!村民委员会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导读:李女士的房屋被拆迁,却不确定拆迁是哪个部门实施的。李女士通过多方询问最终锁定了拆迁主体,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李女士拿起法律的武器,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置于被告席,找出区政府拆迁依据违法点,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定拆迁实施主体,再次成为了征收维权的核心问题……

【基本案情】

李女士在河南省焦作市某村拥有一套房屋。为实施焦作市解放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2017年4月,该村征迁指挥部对李女士发出告知书,告知在三天之内到指挥部协商有关征迁事宜,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一切后果自负。2017年7月,李女士发现自己的房屋被拆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求助公安机关,希望尽快查出拆除其房屋的人或单位。经出警警官告知是解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联合组成的拆迁队强制拆除的。通过了解证实,也确实是解放区人民政府负责李女士房屋所在地某村的征迁安置工作。

【庭审过程】

于是李女士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女士认为,区政府自2017年初开始实施解放区南水北调城区绿化带房屋征迁工作以来,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未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未征求公众意见、未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未对原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也未与原告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未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未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同时也严重违反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规定,采用断水、断电、破坏道路通行、挖墙、砸玻璃、破坏门窗等暴力方式,并于2017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非法强行拆除了原告位于解放区某村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确认被告区政府于2017年7月初拆迁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在庭审中辩称:

一、南水北调工程系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实施的国家大型水利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焦作城区段及其配套设施绿化带、提升区的顺利完成会极大的改善焦作市城区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造福焦作人民。因此,焦作市委、市政府要求南水北调沿岸各村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征迁,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对于南水北调的征地补偿和安置依法适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2004年,被答辩人的房屋所在土地在内的19个行政村的土地已经全部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但土地使用权仍归原土地使用者使用,所在地居民的管理依然由该村村委会实施。根据《街道办事处南水北调绿化带及提升区征迁安置办法》的规定,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征迁范围内的房屋征迁和补偿工作,有关部门组织对征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复核。也就是说,区政府不是被答辩人房屋所在地的征迁主体,更不存在区政府对被答辩人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行为发生。因此区政府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经法院查明: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以上规定,南水北调绿化带作为南水北调工程的配套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应适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从现有材料来看,区政府对南水北调绿化带征迁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解放区服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拆迁安置指挥部亦曾作出征迁公告,且区政府也负责该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而李女士的房屋位于南水北调绿化带征迁范围内,故李女士的房屋被拆除的法律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即李女士房屋被拆除应认定是区政府实施的。二、拆除行为合法性。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因公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依法进行,而不能在未履行程序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拆除的方式。本案中,南水北调绿化带工程需要使用土地,区政府在未解决补偿问题情况下,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对需使用土地上李女士的房屋进行拆除明显无法律依据,该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胜诉】

最终,中院认为区政府拆除李女士房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确认区政府2017年7月初将李女士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对于此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认为,地方立法必须以中央立法文件(法律、行政法规等)为依据,超越职权的立法是不被认可的。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南水北调绿化带及提升区征迁安置办法》中的规定,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征迁范围内的房屋征迁和补偿工作,有关部门组织对征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复核。这样的规定显然违反国务院590号令,所以该规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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