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项目中知情权遭侵害,5大方面告诉被征地农民该怎么办!

导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无疑是土地征收工作中的头等大事,什么都不知道,自然也就无从行使任何其他权利,只能是任人宰割。但是在明律师在多年的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发现,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几乎是没有任何保障的,许多被征地的农民并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收了,也不知道是何种项目,是哪里来征收的等等。并且许多被征地农民对知情权的认识也是很模糊。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就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来浅谈一下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如何保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属于农村村民的知情权都有哪些?

知情权我们按照内容和时间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拟征地知情权、征地知情权和补偿知情权。这三个知情权,也是与自然资源部门(大家更熟悉的名字是“国土资源部门”,但它目前的确改名了)在征地前做出的公告相对应的。即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其一,拟征地知情权

拟征地知情权指的是在准备实施征收土地之前,负责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将与拟征收土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拟征知情权是开展具体土地征收工作前的法定程序。否则,项目就会处于“先上车后买票”的先斩后奏状态下,农民面对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既成事实再来维权,难度就会大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拟征地知情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拟征地知情权是征地程序的一个必经程序,被征地农民拟征知情权保障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第二,拟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征收后的用途、被征土地的位置、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第三,拟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自然资源部门。

 

其二,征地知情权

征地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段所讲的是狭义的征地知情权,即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对被征地农民公告。我们可以说现阶段对于征地知情权的法律规范还是很多的,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都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知情权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征地知情权是实施征地的必备程序;

第二,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征地知情权时间限定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四,征地知情权地点保障限定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

第五,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土地的位置、被征土地地类、被征土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其三,补偿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广义上应当包括拟征地阶段的补偿知情权、征收土地方案中的补偿知情权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三种,在本段我们着重分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具体应当表述为在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民公布详细的补偿方案和安置办法。

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补偿知情权的规定还算详尽,包括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中都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作出了规定:

第一,补偿知情权是征地必经程序;

第二,补偿知情权保障机关是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补偿知情权时间限定为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四,知情权的内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知情权被侵害的救济措施

在现实土地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由于多种原因,被征地农民往往不能及时知悉土地征收信息,甚至在有关土地征收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疑问重重,农民和村委会、建设单位矛盾不断,并且引发了许多恶性冲突,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造成了大量社会隐患。这里面有基层政府的责任,有建设单位的责任,更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同时也和被征地农民自身认知能力不足有一定的关系。由此看来,我国在保障征地知情权和增加征地的透明度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事实上,当被征地农民无法在征收程序的“上游”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时,那么在“下游”出现各种矛盾纠纷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在《伊索寓言》中有“狼和小羊”的故事,小羊讲了一个很深刻的道理,非常适用于征收领域:水是从你那边流到我这边来的,而不是从我这边流到你那边去的。水弄脏了怎么会是我的问题呢?

首先,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据此,被征地农民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其次,被征地农民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没有保障知情权的证据进行了收集,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控诉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征收土地方案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或未依法公告,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对相关事项不知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期限自被征地农民知道征地事宜之日起计算。

最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注意,一定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不要一味的相信“信访”“投诉”等程序而白白浪费时间。如果一开始不采取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知情权,走连年信访的不归路,将可能会失去法律救济的大好时机,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不因信访而延长的!同时需要牢记的是,在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诉讼中,要对整个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此时是法律为我们设置的救济知情权、参与权的最后一个程序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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