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这3大文书决定拆迁是否合法!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老百姓打击力度最大的莫过于拆迁房屋、强征土地,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也最为集中和激烈。然而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确立的一个认识是,拆迁不等于违法拆迁,合法的拆迁同样会发生。而且随着征收领域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越来越多的征收方开始学会了如何严格走程序,进而推动合法的强制拆除房屋。那么,当拆迁降临时,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辨识拆迁行为是否合法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总结出3大文书,广大被征收人可要一一当心!

拆迁的3大“前置文书”是否合法作出?

这里所谓的“前置文书”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但却易于老百姓们理解:在拆迁到来前依法必须要出现的文书。通常而言,有以下3种:

其一,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补偿决定为前提,无补偿决定则无司法拆迁。当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也不自行搬迁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有权申请法院拆迁房屋。而实践中,一旦被征收人错过了对补偿决定的救济,其后的维权将变得极为困难。故此,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不满而选择暂不签订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是一定要诉的,这属于“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的事情。对房屋价值评估争议的最终解决,也要在这一诉讼中得以体现。简言之,对补偿决定的救济是围绕征收补偿的标准、数额是否合法、合理所展开的。

其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换言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而言,征地补偿的多寡之争是不能阻碍征地项目的推进和实施的。第45条就规定了“责令交出土地”这一程序,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责令交出土地进行审查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中列明,即需要对整个征收项目的程序、实体进行全面审查。被征收人若对此决定不服,同样需要及时提起诉讼程序,让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在庭审中暴露,争取撤掉这一直接指向司法强征的行政决定。

其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这一文书是用于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的。在“以拆违促拆迁”频现的今天,它经常出现在征收项目之中。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之规定并结合《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无需申请法院进行司法拆迁,而可由行政机关直接依据程序实施拆迁。故实践中其对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影响最大,被征收人切不可掉以轻心。城乡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都有权作出这一文书。被征收人对此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就暂时不得继续推进拆迁。诉讼通常围绕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展开,一方面看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另一方面看有关部门作出这一文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了一类“责令限期拆除”,是由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所实施的处罚,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这种“拆违”程序反而复杂,并不能体现出拆违的程序“优越性”(即不通过法院而快速实现对被征收人房屋的拆除),故在实践中较少被征收方选用。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这3大文书适用于3类不同的征收拆迁,并不会同时出现,但却都有可能出现。被征收人要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与敏感性,一经发现就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及时考虑提起程序并做好相应证据的准备。一旦错过救济期限,再想有效救济的难度将会陡增,这一点突出体现在被征收人将难以通过程序的提起来换取维权博弈所必需的时间,拆迁的进逼将可能变得难以阻却。而一旦房屋遭合法拆迁,对补偿问题的协商、谈判也基本就丧失了基础条件,事情也就只能告一段落了。不容错过的这3大文书,你能认得清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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