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2018年田侯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优化吉安吉州区田侯路片区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秀美、便捷、有序、宜居、宜业”的吉安城。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府发〔2017〕1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期限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内完成。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吉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私产房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选房顺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

1.个人住宅

(1)货币补偿。按照《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2017年版)的规定,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等面积调换。按照《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2017年版)的规定,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由于规划设计等原因,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超出部分在10%(含,下同)以内的,按市政府确定的1940元/㎡价格结算;超出部分在10%以上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如果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时,面积差额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1940元/㎡执行,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2.部分产权房(房改标准价房)的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2017年版)的规定,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价值按产权比例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货币补偿。其中:“单位产权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扣除土地区位价中40%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个人产权部分”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其安置房面积依据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含单位产权部分的面积)给予等面积调换,其中:“个人产权部分的面积”调换的安置房,按前款评估的“个人产权部分”的价值结算差价。“单位产权部分的面积”调换的安置房按1940元/㎡结算;不再享受10%的面积优惠,如规划设计等原因超出面积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安置后,该安置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3.非住宅

非住宅分为:(1)营业性用房(2)非营业性用房。其中营业性用房包括商铺类用房(门面房、商铺等)、商铺类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商场、超市、商业写字楼、旅馆、餐馆等)。

(1)货币补偿

营业性用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非营业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2)产权调换

被征收时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营业性用房的,实行等面积调换并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于规划设计等原因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被征收时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但属临街同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征收时只对30平方米内(超出的计入住宅面积,不足的据实计算)部分按商铺性质进行市场评估并给予货币补偿,同时30平方米内的面积还可计入住宅的面积给予产权调换,但要结清差价。

产权调换的选房顺序,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

(二)单位自管房的征收

1.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管房,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按“补房不补地”或“补地不补房”的征收政策执行;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2.非成套住房承租户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单位非成套住房承租户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府办发〔2013〕33号)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

(1)营业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2)非营业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3.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涉及的电话、空调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相关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具体标准为:固定电话158元/户;有线电视120元/户;管道煤气1200元/户;宽带上网200元/户;分体壁挂式空调200元/套;分体立式空调300元/套。

(二)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房屋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8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费。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期房安置的,属多层建筑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属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混合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标准2倍给予临时安置费。

2.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六、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一)营业性用房中的商铺类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商铺类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二)对因房屋征收而发生的设备搬运,安装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等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据实评估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的补助标准

(一)私产房补助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完成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增加下列补助:

(1)被征收房屋属个人住宅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作为补助。

(2)非住宅:营业性用房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5%的补助;非营业性用房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的补助。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被征收人,符合市、区有关救济、优抚条件的,可优先享受相关的救济和补助。

(二)公产非住宅补助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对营业性用房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的补助;对非营业性用房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的补助。

八、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进展情况,按照《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2017年版)规定的办法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分段、分栋或分片奖励。

九、安置房基本情况

(一)安置房地点:私有住宅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

(二)安置房情况:安置房价格由评估机构确定,安置房的户型、面积等相关资料另行公布。

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特殊情况、个案情况、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研究决定。

征收范围:

为优化吉州区田侯路片区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秀美、便捷、有序、宜居、宜业”的吉安城。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府发〔2017〕1号)的相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吉州区田侯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现将《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州区田侯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吉府字〔2018〕80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吉州区田侯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内完成。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委托实施单位:吉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五、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现场办公点:吉州区后河西路8号,联系电话:8327966。

六、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见附件)

七、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同时,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八、本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和租赁、抵押、典当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并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口分户和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对《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州区田侯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吉府字〔2018〕80号)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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