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评论:政府在商业拆迁中是怎样定位的?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规定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无疑意义巨大,在众多类型的私有财产中,房屋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涉及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所诱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日益凸现,在这其中,政府成为众矢之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在商业拆迁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出现了严重偏差,造成了政府角色的错位、越位和缺位情形的发生。在拆迁实务中,政府不仅没有能够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居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害,成为公民私有财产的守护神,反而与开发商坐在一条板凳上,结成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与民争利,成为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先头兵。这于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要求相去甚远。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政府在商业拆迁过程中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

笔者以为,为了顺应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理念,恢复商业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平等地位,政府应该在商业拆迁中应扮演好这样几个角色:

首先,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者。政府之所以得以存在,其原初合理性在于政府可以运用强制力量创造秩序与和平,保障公民的自由和财产。财产权是人类最为基本,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各国宪法均提出要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宪法同样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房地产价格飞涨的今天,房屋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中最重要也是最为主要的私人财产。由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属于绝对的弱势群体,此时的政府负有为弱者提供帮助,在商业拆迁过程中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这是政府在商业拆迁中的首要的、也是最为核心的任务。

第二,拆迁政策的制定者。正如前面所言,商业拆迁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利益博弈的参与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较大化,必然要求政府为博弈制定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利益博弈规则。政府必须从保障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合法私有财产的角度出发,对博弈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享和负担公平,避免拆迁人利用自身经济上的强势地位恃强凌弱。不仅如此,政府还应该为博弈双方构筑交易成本低廉、简便易行的利益纠纷协商机制提供救济机制。

第三,拆迁市场秩序的监管者。政府应该时刻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否有违规行为,对违规者给予应有的处置,以保持良好的竞争、运行秩序。政府对拆迁市场的监管是政府部门依据有关的法规,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拆迁人的拆迁活动加以规范的行为。从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角度,政府作为拆迁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应严格审查拆迁人的资质,预防拆迁人的违规拆迁、野蛮拆迁;推动盈利性拆迁人与政府的脱钩,推动其转变成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实体;审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提高公益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成立专门的估价专家委员会,保证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公正合理。

第四,拆迁纠纷的仲裁者。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不成其为权利。在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岌岌可危,救济制度的缺失不容坐视。政府存在的—个基本理由在于解决和消弭社会中的各种冲突,以维护正义、秩序和稳定。城市中的房屋拆迁,直接牵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越是复杂的利益博弈,越是需要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来充当利益谈判中公平的裁判者。在拆迁过程中,由当事各方严格地按照公正的规则进行讨价还价,而政府仅作为公正的裁判,对利益冲突做出不偏不倚的裁决,可以增进公共利益,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个人财产。

最后,拆迁工作的服务者。进入21世纪以后,公共服务的行政理念有了新的发展,其核心观点是,政府应注重服务于公民,关注宪法和法令,关注社会价值观和公民利益,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伴随着社会转型的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前列要务。新公共服务型政府模式对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和作用进行了全新的阐释,正确定位政府在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角色有很大启发作用。政府应该适时地转变工作重心与工作方式,从市场参与者的身份中走出来,做好房屋拆迁的服务协调工作,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解决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异化的基本目标。具体到房屋拆迁法律关系问题上,政府的正当角色就是提供双方平等交易的制度平台,而不是与开发商坐在一条板凳上,结成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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