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动集体土地,可以吗

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动集体土地,可以吗

答案是否定的。房屋征收决定这一行政决定的作出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据此,《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下达房屋征收决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有的朋友也许会提到,不是有多份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均强调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可以参照590号令的规定执行吗?实践中遇到的此种情况是否就是参照适用的结果呢?《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认真理解便不难发现,这里强调的仅仅是“参照其精神执行”,而绝非直接套用其规定的程序步骤。且结合《通知》的上文可知,要“参照”的是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而并非拆迁房屋的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仅从文义解释的层面看,这里能够“参照执行”的仅仅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即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非整个征收程序均照搬590号令的规定。综上可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从未允许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随意适用590号令规定的程序步骤实施征收,地方政府的这类做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农村征地补偿时遵守的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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