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安置补偿方案之前,征收方要做哪些事

在作出安置补偿方案之前,征收方要做哪些事

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等情况,被征收人享有确认权。在面对征收拆迁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评估是法定的流程也是必须的流程,如果被征收房屋没有经过调查、登记更没有经过价值评估,就给出了补偿结果,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结果也往往会远低于应补偿价格。

1、在咨询中就有一些被征收人不知道自己的房子是怎么评估的,自己对登记调查情况也没有进行过确认,只是村街道或者拆迁办的人直接上门直接谈补偿价格。

2、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后,被征收人享有确认权。

3、如果调查登记的情况或者评估的价值与实际相符,被征收人可以在调查认定单上签字确认,如果调查登记的情况或者评估的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在一签字确认之前一定要慎重考量,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确认并不影响相关材料的效力,被征收人或对其结果不满,还是要及时依法执行程序进行救济,而不能仅仅想着不签字就可以提高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才是合理的

首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适用对象是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居民,而这些在征地前便已确定,是固定的可计算的。因此,不论人数多少,补偿安置方案仍然只针对特定对象。

其次,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事项制定的,仅对本次征地事宜有效。

第三,补偿安置方案不能够反复适用,仅适用于本次经过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范围,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

因此,每一次土地征收都必须有独立的补偿安置方案,因为每一个地区每一次征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不能依葫芦画瓢地照搬。但针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必须遵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制定的原则、要求与补偿安置标准,而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反复适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耕地来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遵循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的征地补偿原则,征收方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合理充分的安置补偿。

政府征地拆迁是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集合,应该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等基本原则,拆迁补偿方案也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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