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先实施征地后补办征地手续,合法吗

征收方先实施征地后补办征地手续,合法吗

当事人的土地即使被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全部征收,市政府和国土局的先占地后取得征地手续,先发放补偿费后取得征收土地方案,都违反了程序的规定。

例如房屋征收的决定阶段,包括申请、规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风险评估、资金到位等,缺一不可。实践中很常见的是地方负责拆迁工作的部门违规操作或者偷换概念,例如以某个意见代替相关征收文件,“先上车,后补票”等,这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亵渎,也对广大被拆迁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什么征地批文等如此重要?“一书四方案”层层上报的目的,是为了最终获取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征地批文”。显然,征地批文在征地项目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个项目能否启动的最重要文件依据。

我们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就包括原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要进行开发建设,正常都要先涉及的是征地程序。

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简单地理解就是,重大项目,国务院批;一般项目,省级政府批。

在农转建之后,就要办理征收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实践中,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先斩后奏情形仍较为多见,故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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