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被强拆及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针对房屋被强拆及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在房屋被强拆的情况下,有的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待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再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答复、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时,再针对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有的针对房屋被强拆及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针对行政强制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需要收集以下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属于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原告拍摄的被强拆前的房屋内外照片,用以证明该房屋的事实状态等基本情况。

(三)原告房屋被强拆现场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屋内物品被毁损,其行为严重违法。

(四)原告在强拆前对屋内物品所录制的视频及列明包括物品名称及价值的损失清单,用以证明房屋被强拆后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五)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用于经营以获取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六)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需要出示确认违法的《行政判决书》、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或者赔偿请求人有异议的《行政赔偿决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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