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不再干涉违建拆除,拆违的大门已被打开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通过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这一批准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毫无疑问引起轰动的原因是,有人表示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执法权,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讼行政执法申请不再受理。很多人在这个回复中都不明白,让我们来看看这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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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先看看官方的疑虑是如何解释的。针对城乡规划中涉及的违法建筑和设施,中国法律通过《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不向法院申请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拆除违法的房屋和设施。这种方法不仅简化了强制拆迁程序,而且大大提高了拆迁工作的效率。

此外,我们还必须混淆”非行政执法”一词。事实上,本答复所指的非诉讼行政执行申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它不自动履行或完全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为进行强制拆迁,需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行政强制法和最高法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也对这一程序作了相关规定。然而,最高法院的批准也得到了考虑。通过这种方式,行政机构可以得到更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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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的是要注意,这里所指的强制执行与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中的强制执行不同,我们需要区分这一点。“不起诉行政执行”中的“不起诉”一词清楚地说明了两者的区别。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必须适用于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我们仍应注意到,两者之间仍有更明显的差别。

在我们初步了解执法情况后,让我们来看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首先,《城乡规划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当事人未能建设,则乡镇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私人拥有的房屋和设施。如果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限内拒绝改正,政府有权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将其删除。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乡镇政府和乡镇政府的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城乡规划部门只能责令改正,强制拆迁等强制措施只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例如,小唐家的建设违反了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邻里举报后,责令小唐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停止建设和拆除。但是,小唐的家人没有认真对待,拒绝拆除。在这种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让有关部门侵占小唐家建筑物的建设场地,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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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人们在生活中被政府发现非法建造自己的房子,我们也需要保持冷静,确保他们的房子不是真正的非法建筑。如果我们遇到有关部门具体的拆迁等行政行为,但尚未证实房屋建设没有违规的,我们也有办法保障房屋的合法权益。

我们不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我们的权利。但是,我们需要关注两种方式的限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在60天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而行政诉讼则是由行政机关在6个月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来提起诉讼的。如果这两个时期通过,我们就更难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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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我们选择直接进行行政诉讼,诉讼时效为六个月。但是,先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十五日。但关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细节,我们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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