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入住宅被判刑,拆迁公司不能再干违法强拆之事!

拆迁公司的五名男子强行闯入徐先生夫妻俩的家,并强迫两人就拆迁进行谈判。结果徐先生的脖子和四肢多处受伤。他被认定为轻伤,两名拆迁工人在冲突中被徐先生伤害。某法院一审判处张某和其他人因非法入侵房屋而被判入狱一年。两名受伤雇员分别处理。

暴力拆迁,我们谈了很多,虽然法律禁止暴力拆迁,但暴力拆迁造成的矛盾,冲突甚至血腥案件仍时不时出现。一些地方政府现在学聪明了,不直接主持拆迁,而是将这项棘手的工作交给拆迁公司。这些拆迁公司采用的手段并不那么“光明正大”,而是采取各种各样的驱逐手段都被强制执行,令被征收人遭遇重重的迫害。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虽说法律规定,非法入侵他人住所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但在现实生活中,拆迁人员因非法入侵他人的住房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因为在大多数人的“常识”中,拆迁人员进入房屋进行调查和拆迁是正常的。这是合法的,但我们必须明白,即使警察进入我们的房子,他们也需要有合法的程序。

上述案例中,最终结果是拆迁方有罪。这种判断是令人惊讶的,因为实际上很多手段都是更加暴力的拆迁事件,更不用说抓住罪魁祸首,被剥夺的人是否可以归咎于有罪。被征之人未能妥善谈判,没有更好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面对暴力拆迁,进行武力抗争就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在更多的案件中,被剥夺的人在暴力拆迁时采取了暴力威吓的手段,但因违反公务,犯有官方罪行和故意伤害而被拘留,拘留甚至被判刑。有无数这样的情况。许多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留,只留下了漫长的请愿之路。

事实上,请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我们必须明白,拆迁人员的暴力拆迁可能构成以下罪行

1、渎职罪

由于国家机关滥用权力或疏忽失职,可能构成恶性拆迁。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滥用职权,疏忽职守,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造成滋扰,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职责客观公正的信任,损害利益。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非法入侵罪

拆迁人员直接闯入房屋,强行拆迁可能构成非法入侵房屋。

非法入侵的罪行是指未经许可非法进入他人的房屋或者无理由拒绝退出的行为。

本文案例中的拆迁人员便构成了非法入侵罪。

3、故意伤害罪

由于政府强行拆迁房屋,对被征收人及其家属造成人身伤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毁坏财务罪

因为政府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可能构成蓄意破坏财产的罪行,故意破坏财产的罪行是指蓄意非法破坏或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或者大量或特别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不是写在纸上供人们看,只有在生活的角色可以反映法律的价值。被征收人理解上述法律后,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拆迁方违反《刑法》,可以直接向警方报案处理。

如果“强入民宅”犯法,都能够像本案中的判决一样,将被调查以追究拆迁人员的刑事责任,法律原则可以成为开发商和拆迁人员熟悉的常识它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心中。可以避免许多“拆迁悲剧”,开发商无法肆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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