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做出的哪些行为越权

在集体土地征迁过程中,只要是因为征迁发生土地纠纷的,村民委员会在其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因为集体土地其实是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有时候开展征地事宜的是由村委会展开实施的,还有是代替被征收的农民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况,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有什么权利?他们到底能不能代替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以及领取补偿款呢?那么下面让律师来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详细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的是民主选举、决策、管理以及监督的职能。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各项工作,如: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村里的纠纷,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想法,要求和建议。

村委会做出的哪些行为越权插图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首先要得到批准,同意以后在由县级以上的政府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实施。被征收土地的人应当在公告表明的期限内,拿着土地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在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在村里的规划区内没有合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依照规划许可证的明确规定进行建设的,应该由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进行改正;对于逾期依旧不改正的,可以进行拆除。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有权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但是对于那些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许可证和没有依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对此乡、镇级别的政府具有一定的行使权力,但是不管怎样村委会是没有权利进行的。所以说再当代生活中,我们遇到了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其实是违法的。

村委会做出的哪些行为越权插图(1)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面列举土地的,要经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除此以外土地的,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请给国务院进行备案。征收农民用地的,应当按照此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去办理转用专用地审批。其中,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要与此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这样一来就不需要在办理审批了;经由各级人民政府在权利范围内批准转用的农用地,然后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如果是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批。”

村委会做出的哪些行为越权插图(2)

因此,土地征收的权限大多数都是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的,依据被征收地的不用类别,则需要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会对此是没有审判权力的。

作为律师对此要提醒您的是,当我们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职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他们是无权进行此项工作的,也没有权利代替被征收村民签署补偿协议,还有随意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因此如果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了村委会代替村民做出超出其职权范围的情况,我们应当及时阻止这种情形的发生,并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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