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擅自对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最近,被征收人在来电咨询农村征收相关法律时,就提及到了“村委会擅自将农村土地承包给别人是否合法”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这类问题,村委会擅自将土地承包给别人所签订的合同究竟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

案情简介

某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擅自与第三方签订了一份租赁荒地合同,合同约定该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20余亩荒地租赁给第三方用于树苗种植。该村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村委会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该村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村委会擅自对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插图

一、村委会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性质究竟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所允许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人对外出租,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也就是不能用土地租赁合同形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包括两种:

一是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的家庭承包方式;

二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式。因此第三人要想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必须以家庭承包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和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其中,第32条、第49条规定,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采取依法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

即允许存在的农村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在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经营后的承包方对外出租,而村委会无权对外出租。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

村委会擅自对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插图(1)

二、村委会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

事实上,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该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即两方承包土地的条件相同时,村委会应该首先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村村民,保障本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村委会擅自对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插图(2)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村 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因此,该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所说,村委会是没有权利自行决定将农村土地对外承包的,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委会的自治权。如果有村委会擅自承包土地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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