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人数的多少,究竟会不会影响补偿?

许多被征收人在面临拆迁时会有这样的想法:“我们的家将被拆迁。现在户口里只有三个人。如果我们在这个时候把女婿(儿媳)加进去,我们还能得到更多补偿吗?”现在我们的孩子都上大学了,把他们的户口搬走了,我们的补偿会减少一份吗?”

这样的问题在今天的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已经进入城市工作和生活,户口往往会搬到城市,所以很多人开始担心这些情况,一旦拆迁,会不会因为户口上的人数少导致补偿会比其他人少?户口上的人数和拆迁补偿是否有关系?

户口本上人数的多少,究竟会不会影响补偿?别着急,大家应该了解。我国土地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接下来我们将就来仔细说一说。

户口本上人数的多少,究竟会不会影响补偿?插图

国有土地&户口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国有土地房屋收购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国有土地上收购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人也就是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

可以看出,国有土地征用补偿对象是被征用房屋的所有者,即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人。如果你不是所有权人人,即使你住在房子里或者在户口在房屋所在地,你也不能得到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当日被征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确定。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的是被征用房屋的价值。这很容易理解:我要拆掉你的房子,你的房子值多少钱,我会补偿你,而不是你的房子里住了多少人,我会根据每个人多少钱来补偿你。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的补偿与户口之间并无实质关系。

户口本上人数的多少,究竟会不会影响补偿?插图(1)

集体土地&户口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安置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贴应当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付给个人安置补贴,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者的保险费用”。

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共同分配方案一般如下:

  • (一)土地补偿费在所有村民中平均分配;
  • (二)农村集体保留一部分,其余部分划拨给被征地的个人;
  • (三)全部分配给被征地的个人。

是否属于村民,决定了他们能否参与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一个人是否有村民资格,户口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之一。

此外,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上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是否属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直接决定了是否可以享受相应的安置政策。

根据如上所述,农村土地征收与户籍有关。拓展延伸

从以上来看,我们都知道了,集体土地的补偿分配与是否有集体成员资格存在密切相关系。如何判断农民是否有集体成员资格?

户口本上人数的多少,究竟会不会影响补偿?插图(2)

集体组织成员认定问题

在坚持户籍制度的前提下,根据是否形成固定生产,生活等成员权利为基本条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在维护农村土地社会保障性质的基础上,全面确定其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 (1)在校大学生

对于将户口迁到大学所在区域的,在读期间没有或者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保障的,通常是没有从家庭中分离出去。在整个家庭承包的背景下,往往需要农村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进行认定是不恰当的。脱离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的,才视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2)非农户口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有权在非地区城市进行土地承包经营,取得非农业户籍的,承包土地的农民在小城镇定居后,可以依法保留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征用土地的,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就土地征用取得补偿。因此,应支持对这些人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在审判实践中也有支持的情况。

户口本上人数的多少,究竟会不会影响补偿?插图(3)

  • (3)户口迁出的

根据土地承包权,因为户口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非农业户口,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地的,应当保护土地流转的权益,没有经法定程序取消土地承包权的,应仍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4)寄挂户、空挂户

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地区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通过买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进行落户,应该否定其有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 (5)外嫁女

农村的外嫁女、男性青年因婚姻关系与城市另一方结婚,长期在城镇生活,没有城镇职工正式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其父母一方家庭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的,也应当授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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