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屋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时,那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 1.在强拆房屋的行政赔偿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行为导致被拆迁人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没有办法进行举证的,那么法院对其提出的合理的赔偿请求应该支持——沙明保等诉马鞍山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本案要旨:强拆房屋而牵引出来的案件当中,原告方应该提供证据,但是后期因为行政机关的原由导致原告方没有办法对屋里的损失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因为没有对财产实施登记、公证等,所以被拆迁人没有办法对其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对原告合理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2.行政机关进行强拆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拆迁人所具有的证据不足以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真实的损害情形难以查明时,可以其产生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赔偿——姜顺来等诉北京市夏各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本案要旨:在行政机关进行强拆所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被拆迁人拿出的证据不足够利于自己和行政机关没有实施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造成了强拆产生的财产损失及损失程度都没有办法查清楚的时候,对于被拆迁人要求的赔偿数额,不能简单依据行政赔偿方面的相关规定,当然相应的问题应当对此有相应的分析,对于强拆致使的损失应该给予适当赔偿,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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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在此等案件中,由于拆迁人的原因致使被拆迁人自身的财产损失问题不能明确进行举证的,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潘志成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等强制拆迁附带行政赔偿案

案例要旨: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中,被拆迁人应该对于自己的财产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由于拆迁人的原因使得自身的举证能力存在困难的,则由被拆迁人对已经遭受的损失事实经过证明的情形之下,那拿出证据的责任方则转移给对方,由行政机关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对于行政赔偿以及补偿的案件,一般来说原告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害提供证据,为什么做这个规定呢?是因为要考虑到原告对于自己的损失是最清楚的,而且证据的可靠性很强,比如购物收款凭据、评估报告、治病开具的发票等。由原告提供更准确、更便利。

但是,如果出现因被告的原因让原告没有办法提供证据的,那么就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在受理的行政案子中,在审理强拆案件时,我们会经常性的碰到行政机关没有经过合理的程序就进行强拆的情形,当损失的物品被强拆以后,原告自己没办法更好的提供损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是由原告主张其损失,后来因为没办法提供证据进而将举证责任转让给被告方,如果出现被告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的,那么最终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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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需要理解这条规定中的“损害”的含义。本条所规定的损害,其实指的是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利益进行损害,然后造成不利影响。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本条中的损害包括很多种形式,如:人身,财产,物质,精神,直接,间接以及将来一定要发生的损害。

但是,这里所表明的损害指的是那些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的损害或者是人们所认可的权益所受到的损害,这些利益其中不包括违法的或者是法律明确不保护的损害。比如违章建筑这个就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

行政赔偿诉讼是跟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截然不同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而且他的举证责任也跟这两种诉讼模式不同。对于行政诉讼它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的,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和行政诉讼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核心相呼应的,而民诉中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对于关于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本法对此却没有相关规定。

由于行政赔偿诉讼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所以在提供证据的问题上,是不能全部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时,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是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也很难保证原告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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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上述两种原因,有些国家为了能够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为了让法院更有效的审判,就慢慢用一种所谓的“初步证明理论”,也就是说原告只要是能够证明自己的确是受到了损害而且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便是是完成了举证责任。这种情形其实就是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即原告和被告都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原告负有对损害事实提供证据的责任和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方面的举证责任,而被告需要提供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法信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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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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