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强拆农民合法房屋?上法院又该告谁?

在农村集体征地过程中,如果农民拒绝交出土地、房屋,不签订补偿协议,通常会有受委托征收部门或执行单位强制拆迁。当房屋被拆除,阿土地被占用时,农民们想捍卫自己的权利,但他们不知道该起诉谁。因此,在征收过程中,谁有权拆毁农民的合法房屋?那么谁又才是适格的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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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有权强拆农民合法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碍国家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认为,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对补偿安置主体没有特别规定的,在征收范围内拆除合法建筑的行政权力应该归土地管理部门所有。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房屋或者不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收到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如果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还拒绝移交土地,就由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同意,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有权拆除农民的合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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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房屋被强拆后应该告谁?

在征地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拒不交出土地、房屋也不签署协议的被拆迁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相关文书。

但是,在律师处理的大部分案件中,由于征收部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农民没有收到任何相关的政府文件,就将农民合法房屋被迫拆除了。所以没有办法通过行政行为的署名来认定强拆的责任主体是谁。

律师认为,在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为强拆合法房屋而造成的行政案件,应当先假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适格的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决定。

三、起诉期限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它应在它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这样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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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的就是农村合法建筑被强制拆迁。如果是违法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停建或者拆除。当事人仍未停止施工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封堵、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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