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那可不一定!读懂这篇文章,也许你就能找到维权的线索

征收与拆迁房屋的过程中,经常有一些拆迁部门以某些建筑没有房产证或者审批手续不全为由,将该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其进行无偿拆迁。

而一些老百姓民众在面对这种状况时,会因为自己的证件不全,觉得走法律途径也是理亏,因此只得向那些拆迁部门妥协。

这些老百姓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房屋证件不全也并不一定就代表自己的房屋就是违法建筑,也不一定要被强拆。

1、没有登记建筑出现的原因

这些没有证件的房屋我们暂且称做它们“未登记建筑”吧。这类建筑之所以大量存在,多半是因为以下几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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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调整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在制度颁布之前,有些建筑就已经存在了,在有关制度出台之后,对照制度的标准,一些历史性的建筑也就被定义成了违法的建筑。

下面几个是与地产相关的重要立法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在1984年1月颁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在1990年4月1日施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1993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1月1日实施;

《房屋登记办法》在2001年8月15日起实施。

在1984年1月之前修建的房屋,倘若让这些建筑出示建设工程规划的许可证,那是根本不可能的。按照现在的法律这些建筑就属于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那么这些建筑是不是就属于违法建筑呢?

2、开发单位违规建造导致的

这个原因比较好理解,举例而言,一些小的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就建造房屋或在没有进行初始登记的情况下就售卖房屋,致使买房的人不能顺利进行房屋登记。

3、职能部门管理不严造成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接着上面的内容说,在出现了个别开发商违规建造房屋的情况后,因为种种原因,相关部门没有对此及时处理,致使这些建筑被长期使用,成为被遗留的历史性问题;

4、群众自身原因造成

例如,一些群众缺乏自身的法律意识,在不该建造房屋的地方随意建房,不论大家怎样劝导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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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的房屋不一定是违法建筑

法律上有一条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这条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也可把这条原则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一座在70年代建成的建筑,用现在的法律要求将其视作违章建筑,这明显不合理的,一座建筑物是合法还是不合法,需要结合建筑物建成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所以,在许多地方的拆迁过程中,有的建筑虽然没有证件,但依然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多数是以时间来判定的。

例如,淳安县人民政府就曾规定,在1984 年1 月5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以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联合规划、土地等部门规定,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筑的但没有进行登记的建筑,可以将其看作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补偿。

当然,并不是所有未登记的建筑都可获得全额补偿,部分省市对此也做出了规定,对认定为违反规划尚属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不进行补偿,但应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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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无证的房屋不一定全属于违法的建筑,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在拆迁时都不给补偿,而是需要通过具体建筑来具体看待的。

在遇到拆迁方说你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必须要拆除的情况时,大家就需要多留个心眼了,这种说法是个别拆迁方屡试不爽的套路在必要时我们可以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依法维权来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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