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建的名义进行强拆真的名正言顺吗?

什么是违法建筑?是房屋当事人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在缺少证照的情况下私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最近几年跟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的执行,法院成了强拆的主体,但是对于违建的强拆主体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导致了拆除违建一类的案子积压了很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更加明确的分配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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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批准明确规定“强制拆除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法律已赋予行政机关的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且人民法院也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除此之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要求强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违法建筑,由行政机关公告,并由当事人在限期内拆除。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还不予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强拆。

结合上述规定,很容易看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应由行政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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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机关具体又指向何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见,强拆违建必须是县级以上的政府责令有关部门进行实施的。

为什么现在国家现在大力推倡审计决定执法和审计决定执行分离,只保留了司法强拆的权利,却又赋予了行政机关的强拆权利呢?小编觉得这二者是不矛盾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强拆和违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受《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调整,就不再适用于而不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申请法院行使强制拆除权的规定,千万不要混淆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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