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您必须要有所了解!

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如果农民没有土地,就是失去了生存的根本,为了保护被征收农民的权益,集体土地征收法有很多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征收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多地方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您必须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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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储备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闲置、遗弃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一年内没有使用,而土地是可以耕种并且收获的,应该由原来应该耕种此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没有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没有使用的,应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该土地原来是农民集体所拥有的的,就应该交给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恢复土地的耕种。

因此,如果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成为了闲置的用地的话,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

征收主体不明确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且组织人员进行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权和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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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下列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先办理农用地的转变用途的审批。

因此,征收集体土地是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没有征地批文的就是违法征收行为。

以租代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相关规定,禁止私自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规划,严格限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农业用地流转审批没有依法办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批准建设的,是违法的批准行为。单位和个人私自用“以租代征”等手段占用土地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土地资源部《关于以出租替代物抢救非法土地的紧急通知》[2005]第166号文规定,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等违反法律的用地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因此,集体土地的征用必须得到充分补偿,绝对不允许以租代征的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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