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十多年的房子,突然变成违法建筑!找谁说理去?

刘先生是家住徐州市的以为普通居民。他在当地生活和工作了几十年。退休后,刘先生享受晚年的快乐。他平时爱好养花养草,同孙子玩耍,当他闲着时,他会和邻居一起跳舞,展示一下书法,晚年生活舒适又安逸,令人羡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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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听说当地要开发新楼盘。在房价上涨的趋势下,刘先生计算了该如何为子女和孙子增添产业。在计算了当地二手房的价格后,他在出售旧房再加上一些积蓄,一家人换个大房子住也是很好的。

然而,刘先生没想到的是,新开发的楼盘竟然是老宅所处的位置,他的房子将会被拆迁。不过,刘先生认为,政府也会提供合理的补偿,所以他没有当心这件事情。

一天晚上,刘先生的小孙子说,村子的柱子上贴了一些东西。有刘先生的名字。刘先生有点惶恐不安。他带着孙子赶紧跑到村里,绕过一家修理厂,刘先生看到杆上张贴了张文书。标题是某个公告。总体内容是刘先生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物,将依法拆除。落款时间为九十多天前,刘先生这下子惊慌失措。

想想这座老房子,是刘先生辛苦了大半辈子一点一点修建的。老房子是刘先生很重要的财产积蓄了。现在政府下达了文书,老宅就成为违章建筑,不仅卖不了还要被强行拆除。但惊慌之外,刘先生想到了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先生找到了熟人介绍的律师。律师详细了解刘先生的情况后,让刘先生通过法律上诉公告落款盖章的六个机关。并撤销公告认定老宅是非法建筑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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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首先,公告中的六个机关并不是都有权利进行房屋认定。因此,部分被告机关被起诉超越职权,应撤销其认定行为。其次,被告认定刘先生的房子是非法建筑缺少事实依据。在审判期间,被告提供的航拍照片是确定有关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重要依据。然而,航空拍摄时间是2007年,此时此时《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实施。因此,被告不能使用,但是这份作为证据的航拍图拍摄时间是2007年,而此时《城乡规划法》并未实施,因此被告不能用《城乡规划法》来判断刘先生的房屋是否是违章建筑。

在程序方面,被告发布该公告显然是非法的。只有在无法送达其他法定方式的情况下才能将公告作为送达方式。在这个案子中,很明显可以直接送达到刘先生家里。其次,即使公告已经发布,公告的位置也不是刘先生的房子所在的区域。不能保证刘先生及时了解公告内容,侵犯了刘先生知情权。本案的裁定和处理结果涉及刘先生的重大利益,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刘先生住在当地。被告可以直接将有关文件送交到刘先生本人手中。此外,执法人员未提供执法资格证明,也并未告知刘先生他本人可以食用申辩权与陈诉权等等。在审判期间,被告辩称,案件涉及的土地已被列为城市规划区,并提供了规划文件。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规划文件和图纸是公开宣布的。律师认为,《城乡规划法》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公布。事实上,刘先生并不知道所涉及的地区已被列为城市规划区,涉及的规划尚未依法公布。侵犯了刘先生的知情权,因此对刘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刘先生不可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的规定“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的相关规划部门提出查询,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依据《城乡规划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期待可能性。除此之外,在案件涉及的房屋存续的十多年间并没有政府部门建要求或调查刘先生的建设行为,这应视为默许了刘先生的建设行为,基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可信度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保护刘先生的合理信赖利益,被告人不可以再时隔十多年后启用执法程序,以减少拆迁补偿费。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并撤销了被诉通知。刘先生老房子的合法性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有许多房屋没有完整的手续或者根本没有首席。这也是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体现。因此,产生的不利影响都让被征收人承担是不合理的。

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缺乏住房手续并不等于房子就是违章建筑。需要结合各种因素考虑住房的合法性。在现实生活中,用拆除违章建筑来代替拆迁是很多地方的政府惯用的手段。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时刻注意,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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