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国务院发布的590号令,可以决定你的拆迁补偿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拆迁补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大多数被拆迁人来说,拆迁的程序是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们急切想知道的问题,这对于尽快准备拆迁各环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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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主要围绕征收决定和补偿进行。

 

关于征收决定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计划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 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示范和公布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在实践中,建议的征费补偿计划在征收决定之前出现,并且是征收房屋税的重要程序。被征用者必须积极行使评论权。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条例》第14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如果对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标志着征收项目的正式启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恢复。如果被征收人拒绝接受赔偿计划,则有必要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救济程序。

三、组织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和堤坝范围内组织房屋所有权的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关于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二)房屋拆迁搬迁费用 临时安置补偿费;

;

(三)收回房屋造成的生产和停业损失的赔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补贴和奖励。

在实践中,对于住房的商业用途,将对第三(3)项进行补偿。赠款和奖励必须符合某些条件。所有这些一起是被征收者最终可以获得的总薪酬。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是法律评估点。 “与房地产类似的市场价格”确立了“市场比较法”评估方法在住房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项重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并具有相应的资质。如果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任何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审查和评估。如果对审查结果有任何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识别。也就是说,评估的两个直接补救措施是审查申请和专家评估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或随机选择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这是审查评估链接是否合法的非常重要的一点。

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交换财产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交换房屋,计算和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房屋交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选择被征收人的赔偿方式的权利必须依法予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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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补偿办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和安置补偿协议是针对收费或住房使用,生产损失,停业,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期期限而订立的。赔偿协议订立后,如果一方未履行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方案期限内未达到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告。房屋征收。确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赔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公告。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提醒补偿协议和赔偿决定不能同时存在,即赔偿协议签订后不予赔偿决定。赔偿决定是在没有签署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做出的。

七、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房屋征收的实施应先予以补偿,然后再重新安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迫使被征收人员搬迁。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县一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通常被称为“司法强拆”,是拆除城市房屋的最后一步。

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多数被征地的人,以上是国务院第590号令所规定的骨干和核心内容。不难看出三个程序的决定性意义:征税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房屋价值评估。征税决定确定了项目的开始,价值评估确定了补偿金额,补偿决定指向了司法拆迁。因此,掌握这三点是大多数被剥夺的人在实践中最关心的问题。每次被剥夺的人都要问律师:我应该看看有关拆迁的法律吗?律师将回答这个问题:请看国务院第590号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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