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时,严禁村委会做以下4件事!如果做了,农民有权利起诉

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他们需要向农民传达更高层次的政策。一方面,他们需要农民接受拆迁补偿协议。事实上,村委会是该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委会负责村的事务规模,但村委会对土地处置问题没有权利。下面列出的四个案件没有村委会的权利。如果他们这样做,农民可以提出合理合理的疑虑和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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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和拆迁

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土地,然后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此可见,县级以上政府是征收主体,村委会没有权利!

2. 村委会无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只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收回:在乡、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使用土地不符合批准条件;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上述条件的,向原批准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否则,村委会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 村委会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直接分发给村民,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但是,并不是说村委会就可以任意支配款项村委会就可以随意支配这个款项,征地补偿款具体的使用和分配还是要经村民会议讨论规定。

4. 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村民应自行签署补偿协议,如果村委会签署签证,则不予计算。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方委托村委会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可以代替村民签署协议,否则村委会无权更换村民。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此时,责任人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上述情况村委会是不可以触及的,一旦触犯将会逾越法律的红线,村民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对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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