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无证房都是违法建筑吗?记住下面三个时间点,千万别被骗了

目前,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和管理越来越严格和规范。无论是新建房屋还是改建、翻建、增建现有房屋,都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以保证产权登记和房地产登记。否则,则属违法行为,有被拆迁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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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的许多房屋没有拥有上述两份文件,甚至都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书,连及时处理房屋所有权证都没有。一些拆迁房屋总是以非法建筑物为特征,其理由是它们没有相关文件,要求有时间限制的拆除,并不给予或支付拆迁补偿。

施工时没有得到相关文件,未能及时申请房地产证书?这是非法建筑吗?这可能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一些老房子,由于年代久远,没有相关证件也不可以贸然把它判断为违建。接下来我们通过了解这三个政策和法规衔接的时间节点,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我们自己的房屋和宅基地的合法性。

第一个时间点,1982年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这是第一次提出宅基地面积调控。提出了村民建房用地。省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的不同情况制定土地定额,县政府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基地地区的统一规定。因此,无论1982年以前的房屋面积有多大,只要以后没有扩建,都是合法的,有必要维持现状,根据实际面积来确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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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时间点,1987年1月实施《土地管理法》。根据法律,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宅基地管制提高到法律的高度。

《村镇建房和地管理条例》在1982年公布以后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国家对建设住房宅基地超面积的的情况根据相关政策处理后可以维持现状并进行确权。

第三个时间点,2008年1月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该法首次明确规定,自建住宅必须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有关修缮、改建、增建的规定。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

在此之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仅对住房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对住房建设报告审批没有明确要求。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以前在其家园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合法,不能仅仅以是否获得规划许可证或是否申请财产许可证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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