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绝对不能签的三种拆迁协议 , 要谨记 !

说到拆迁我相信每个人都很清楚,这与他们自己的权益有关。它涉及一家老小拆迁以后的生活。然而,由于拆迁的复杂性和特殊的诱惑,被征收人往往不知道他们所拥有的权力就稀里糊涂的签署了协议,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签订补偿协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果您不了解法律或不了解拆迁政策,被拆迁人应当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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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律师为大家普及几种不要签署协议的情况换言之就是遇到这种情况就不要签订协议

一、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这是严格禁止的法律行为,法律是不允许被拆迁人签署空白协议。但是被拆迁人仍然不听劝,等待被拆迁人的结果就是落入对方的陷阱。其次,我们必须知道签署空白协议是极其有害的。如果被拆迁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那如何赔偿可就不是被拆迁人说的算了,而是是按照拆迁方的意愿来决定。如果拆迁方想要补偿更多,它将填的多。如果想补偿的少,只需填的少。因为,空白协议上有您的签名,这个签名就代表了被拆方本人的同意,到最后如果发现了问题也很难改变。

在实践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不知道签署空白协议的风险有多大,顽固地认为与拆迁方的赔偿是一个很好的协议,拆迁方不会违反,所以相信是真的,可以是真的在协议出来后,发现它不是开始时与拆迁方商定的金额,到这个时候才发现自己被套路了。

此时的赔偿非常不合理也难以证明协议是以欺骗手段签署的,即使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也很困难。因此,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空白协议一定不能签署,即使拆迁方承诺的很好并给予更多奖励,被拆迁方也不要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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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内容不明确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应具体明确,不能要求被拆迁人对其了解很完整,但是也要必须知道细节内容,尽管对于普通人来说,他们并不了解法律知识不知道专业拆迁政策,并且本身由于不了解就已经处于相对薄弱的地位,但也应该学会掌握拆迁的基本要点,记住这些基本要点,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土地。

因此,拆迁补偿协议应明确规定如何补偿以及如何重新安置被拆迁方。请注意,如果更换产权,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包括房屋的价值、面积和位置。对于房屋交付的时间,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

拆迁居住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一同根据施工情况,在过渡期内遵守过渡期。在过渡期间,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安排住房,拆迁人还应当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移民补贴,设备移民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制定。以上所有必须在补偿协议中说明,以免签署协议后把房屋被拆除再发生经济纠纷。

同时,有必要就拆迁补偿的时限和交付房屋的期限明确达成一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也就是说,在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确保全额支付补偿费,以避免支付赔偿金落空失去合法权益。

三、拆迁补偿明显不合理的

对于这个项目,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界定补偿标准,了解房屋面积,年限和周围环境以及商品的市场价格。它是基于一拆一补的原则吗?了解了这些问题后被拆迁人应该就有一定的参考了。当然,如果拆除几百平方,一平方米只能给一百元时。除了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外,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拆迁农村房屋补偿纯粹是货币补偿,注意应该是最低补偿金额是房屋重建费用和房屋土地价格的总和。如果对补偿不满意,就不要签订协议。

请记住,上述赔偿协议最好不要签署,并且在签署赔偿协议时必须谨慎。必要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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