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房屋征收拆迁这些行为统统违法!

房子是个人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基础,在个人财产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当房屋面临征收拆迁时,要认真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接触大量案件时,实际上经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被征收者必须心明眼亮,这样才可以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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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经评估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属于违法行为; 房屋价值现场勘验报告未经受让人认可,由此产生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将被撤销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未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且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则撤销基于补偿方案的决策或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个人或者单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应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否则,补偿计划将被撤销,因为这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根据立法的精神,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当是指最近建成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便被征收人在被征收后的生活质量不降低。

征收方提供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即使有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报告,但未取得被征收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现场调查报告,房屋价值评估这样做的报告不能作为房屋补偿的依据。由于事实不充分,征收方根据评估报告实施的赔偿将被撤销。

二、征收补偿决定未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违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产权交换。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则赔偿决定只能按照一种形式的赔偿方式进行,这是非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交换财产权。未达到赔偿协议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包括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当补偿协议只发现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是产权交易所,但补偿赔偿决定确定货币补偿方式时,侵犯了被征收人的赔偿方式,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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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确定房地产价格的决定是程序违规;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对象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和相关利害关系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其他方式确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违法的。

评估机构的选择过程需要合法。有必要首先公布住房征收评估机构选择的公告,然后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如果协商失败,将由多数决定确定,具体方法由市自治区制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如果征收补偿金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不正确,则撤销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其他利益相关者(公房承租人、经济适用房承租人、廉租房承租人、出租经营者)的补偿,按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

遇有违法建筑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也不进行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执行决定。宣传程序是必要的,应具体说明救济的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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