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合法拆除房屋,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补偿安置协议明明没有签字,凭什么拆我的房?”很多当事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我合法的房屋,住的好好的,你给的钱太少我不愿意签字,凭什么就要强拆我的房子?

那么问题来了,面对拆迁时,能否拒不搬迁?拒不搬迁的话会有什么后果?我们的房屋一定会被强拆吗?

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人都是期待拆迁的。虽说在一个地方住的好好的不想搬走,但是如果能有更多的钱住更好的房子,何乐而不为呢?

但很多情况下,征收部门给的补偿款并不能让被征收人在同区域买上居住条件相似的房屋,这样就导致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此时,许多被拆迁人就会想,如果我一直不签字,政府究竟能不能强拆我的房屋?我合法的房屋会不会被拆掉呢?

能不能和会不会是两个概念。

没签协议,如果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此时政府从法律角度讲是不能强拆你的房屋的。

合法拆除房屋,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但你的房屋真的不会被拆掉吗?

答案很明显,如果房屋不会被强拆,就不会有那么多确认强拆违法的案件存在了。

所以,即使你选择了行政诉讼或复议,征收方为了加快工程建设,依然会采取各种手段(偷拆误拆、夜间强拆、断水电逼拆等)将你的房屋进行强拆,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违法强拆。

合法强拆,我们尚可抵挡;

违法强拆,我们能做的就只有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法律措施起诉强拆违法,最终获取合理补偿。

政府想要合法拆除我们的房屋,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前提:

一、符合公共利益

这里的公共利益是指: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合法拆除房屋,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以上六条里都找不到征地拆迁的理由,那么拆迁行为必定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拒绝拆迁。

二、程序正当合法

是不是只要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就可以强制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呢?答案是否定的。

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还要满足决策上的民主,程序上的正当,结果上的公开。比如,征收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占补平衡的原则,应当获得具有征地审批机关的批准,应当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律程序。

征收城市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则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换言之,就是必须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甚至要人大开会决定,才能启动征地工作。

没有指标和计划,没有得到合法批准就开展征地拆迁活动,即便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仍然是对老百姓利益的非法侵犯。

合法拆除房屋,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三、补偿公平合理

即便是我们老百姓之间做个买卖,也讲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虽说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具有强制性,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随意拿走我们的土地和房屋,在没有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之前,强制性是没有合法基础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所以说,补偿必须公平合理,否则就不能保障被征收人日后的生活条件。

综上所述,面对强拆,如果我们采取了法律手段,是可以拒不搬迁的。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在六十日之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地方政府是有权利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后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执行的。

另外,如果我们按照法律规定于六十日内申请了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了行政诉讼的话,但一审、二审都是败诉没有撤销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说没有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也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所以,没签协议前,房屋没拆之前,一切都好商量。一旦签了协议,拆了房屋,再想维护利益就难了。在此提醒被征收人,不采取法律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政府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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