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收回】县政府无权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宅基地

(一)宅基地的土地性质是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

县政府无权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宅基地

(二)县政府是否有权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宅基地?

县政府无权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县政府无权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宅基地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因此,县政府要征收宅基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没有征地批准文件的征收是违法征收。

(三)县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征收被征收人的宅基地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可知该条例调整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宅基地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不在该条例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县政府根据该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征收宅基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县政府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来征收宅基地的违法征收,可以起诉其至人民法院,诉其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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