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专业律师教你“民告官”如何顺利立案?

小编在之前的日常咨询案例中发现,很多被征收方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如果权益受损,会选择直接就权益受损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却在立案时就陷入了困难。目前虽然我国的立法制度已经逐步完善,但由于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很多老百姓还是抱着“胳膊拧不过大腿”的心态,轻易妥协。也有很多老百姓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仍旧会存在“三大难题”,即立案难、审理难以及执行难。此时被征收方应当如何继续进行维权呢?立案难究竟有办法解决吗?今天小编就针对这样的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

首先,被征收方如果想要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先行判断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即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主要的审查点包括被征收方是否具有适格原告的资格、是否拥有明确的被告以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如果这些条件法院立案庭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被征收方应当进行登记立案。对于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起诉状,并出具收到起诉状日期的相关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认为被征收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注明理由。被征收方若被拒绝立案,且法院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相关裁定的,被征收方可以选择和原法院立案庭进行沟通,要求法院或立案或给予书面裁定或出具接收材料书面回执。

专业律师教你“民告官”如何顺利立案?

如果被征收方遇到人民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不予进行立案时,可以选择投诉或者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

第一,被征收方可以选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不予立案的法院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分。同时,如果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被征收方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一行为的实施需要有前置条件,即被征收方得证明自己已经向下级人民法院起诉过,因此,如果被征收方向原法院申请立案被拒绝后,可以通过邮寄起诉状的方式进行起诉,并保存相关邮寄底单,此类底单就是证据。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被征收方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当立案、审理,或者指令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件。

第二,被征收方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由于我国人民检察院是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机构,具有对立案中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的职责。

因此,如果在实践中,大家遭遇立案难的情况时,一定要坚定维权信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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