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拆迁中那些对你有帮助的权利

01

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在拆迁的应用中,主要体现在作为被拆迁人有知晓有关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的权利。比如在征收前,相关部分发布的拟征收公告,还有拆迁项目批复以后发布的征地公告。在拟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后需要公示并且征询被征收人的意见。因为拆迁工作的流程审批繁琐且严格,所以需要反复的公示、征询意见等,作为被拆迁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对这些材料和文件享有知情权并要学会如何应用。

02

听证权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收公告公示之后,被拆迁人都有权利申请听证。

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规定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会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大影响(如房屋拆迁征收方面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者组织有影响,但是对某个群体有较大影响),类似这样的情况都应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是一个在特别容易被忽略的权利。实际上,听证权是为被拆迁人争取利益,发表意见最多的一个重要的权利,作为被拆迁人玩不可忽视这个重要的环节。

03

评估机构权

在众多的咨询中,当事人经常反应的一个问题是:给我评估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我该怎么办?随着深入的沟通会发现,当事人对这个评估机构根本不知道、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他们是有权选择评估机构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最终影响的就是补偿结果,所以前期如果盲目的就签了,后期出现纠纷的时候,处理过程也是增加了难度的,注意每一个阶段的文件和权利,才能做到最安心的签字。

04

协商安置补偿权

当事人在咨询的时候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安置补偿国家有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个补偿标准最终由谁来决定。但其实最终的补偿都是“谈”出来的。国家没有对征收时应付金额做明确的规定,最终的补偿金额也不是征收方自己说了算,而是如果被征收对给出的安置补偿方式、项目、金额不满意可以通过与征收方的协商来解决,如实在无法解决,也确实损害的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则可以找专业的律师介入案情,协助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补偿。

05

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权

在拆迁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偷拆或者强拆的情况,甚至有些被征收人可能暂时并未居住在即将被征收的房屋内,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房屋的安置补偿暂未谈妥的时候,最担心的事情就是偷拆了。这个时候很多的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的一种方式就是暂时放弃自己的生活或者工作去守着房子,但是毕竟不是长久之计,。那么遇到上述任何的一种情况,作为被征收人最靠谱的就是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的保护,通过合法的手段,在房屋补偿未谈妥的时候,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会受到侵害。

06

复议权和诉讼权

在被征收人遇到强拆或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情况,有资格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这个阶段,作为被征收人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问题。正常来讲,应该是自被征收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应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而如果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或者应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所以,请大家妥善运用这些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因为不知或者疏忽大意而造成自己更大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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