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地拆迁中,这种错误观念千万别有!不然很可能损失十几万补偿

城镇、街道办事处、村社、拆迁公司都没有征地的权利,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但是,市、县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不能直接征收土地,未经批准征收土地是违法的,这一点鲜为人知。这实际上这是我们被征收人用来确定是否非法征收的第一个关键证据。

征地拆迁中,90%的人都有的错误观念,您有吗?

“市县国土资源部可以征地吗?”“市、县行政机关来征收土地。这是合法的吗?”许多被征地的人一听说土地是由市、县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征用的,他们就认为肯定没问题。其实不然,鱼目混珠的事情多了去了。90%的人对《土地管理法》关于行政机关可以征收土地的规定感到困惑。

征地拆迁中,这种错误观念千万别有!不然很可能损失十几万补偿

毫无疑问,市、县行政机关有征地的权力,但是没有批准是没有征地的权利的。征地必须经省级行政机关或者国务院批准。请注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无权直接征收土地。

严格地说,批准征收土地的行政单位是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者国务院;市、县行政机关只是发起和组织实施的单位。这是许多人容易误解的两种情况。下面我为您具体解答。

法律规定,市县级行政机关必须获批后才可征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市县级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不经合法流程就进行征地,是违法的。必须要拿到了省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征地批文,才能执行具体的征地流程。否则就是违法征收,您可以拒绝征地和签字。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征收土地是违法的。

必须要得到省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土地征用的批准文件,才能实行具体的征用程序。否则征收是违法的,你可以拒绝征收土地和签字。

在这一步中,很多人因为对相关法律不熟悉而被动地放弃了知情权,这就导致了当征收方违法时,他仍然认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或者不敢大胆指出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也不敢要求征收人提供合法的征收程序。

征地拆迁中,这种错误观念千万别有!不然很可能损失十几万补偿

所谓“一步错,一步错”,就是因为征收方已经非法征收,你不知道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法律申诉,那么接下来的非法征收,你将很难找到或者处理。在这样一个错误的思想指导下,利用法律赋予你的合法权利,获得更高的赔偿,这难道不是痴人说梦?少几十万的补偿费是很正常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记住!市、县级行政机关可以自主批准征地的情况只有一种

《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行政机关批准。

可以看到,在征地方面,市县级行政机关可以自主批准征地的权限是很小的。仅限一部分土地。其他征地则需要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批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征地批文。

假如没有征地批准文件来征地,那就是很典型的非法征地行为,可以依法起诉。

征收这些土地需要国务院和省级行政机关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用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地拆迁中,这种错误观念千万别有!不然很可能损失十几万补偿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先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也就是说,征收基本农田,哪怕是一寸土地,都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许多地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征用、铲平、毁坏农民耕地用于建设的。这是违法的。一旦提起诉讼一告一个准。

征地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的土地,经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公布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这是市、县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的其他职权。是征地的发起人、组织者和执行者,而不是征地的批准单位。土地征收的核心权力属于省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

土地资源等部门会组成征收指挥部,具体执行征地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虽然不能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进行征地,但是它又是获取批文后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一般来说,是规划部门、城乡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调动人员,共同组成熟悉的拆迁办或征收办、征收总部等,开展征地工作。

有时,征收人也会将权力下放给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但必须有严格的授权文件,并盖章签字。没有这些严格的法律程序控制,就会出现大量的非法征收和强制拆迁,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不合理,征地指挥部也解散了,找谁来谈补偿?

这种联合办事处将在土地收购完成后取消。一些当事人在土地收购结束后的几年后,才采取合法途径对土地收购指挥部提起诉讼,结果发现指挥部已经人去楼空。因此,当征地补偿不合理时,必须尽快启动司法程序,维护其合法权利。

征收总部解散后,还可以向市、县行政机关提出征地补偿不合理、不合法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才可以发起征地。因此,市、县行政机关是我们口中的征收者。在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是我国征地补偿的主要对象。

记住,一定不要错过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定时效,通常在公布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后,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后提起行政诉讼。面对非法征收行为时,我们绝不能忍气吞声,假装不知道,最终的利益受损的还是你们自己。

当一个接一个的家庭被征收方攻击并被迫签署协议时,最终征收方找到了你,你会发现你被孤立了。最后你能依靠的只是法律手段,再错过这个“护身符”,你的征地补偿权是很难争取到好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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