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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具体而言,房屋征收估价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限、朝向、楼层、配套状况、周边环境等因素,依照房地产评估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同时政府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每年不定期调整基准价,并允许征收评估标准在此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的上下浮动,从而体现每一处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

同时,还应该充分尊重居民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加强回迁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选择产权调换居民的居住水平。

因此,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变化确定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补偿,各区、市应制定相对统一的房屋征收评估标准。制定标准既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又要考虑到市场的价格行情,同时,还要兼顾特殊被征收群体的真实状况。只有找准补偿的平衡点,才能制定出操作性强、公平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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