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认定】拆迁户注意:违建认定有规定!乱认乱拆不合法

在拆迁过程中,会面临很多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的情形,但是被拆迁人又觉得自己的建筑不违法,那么建筑是不是违法呢?是由谁说了算呢?建造人有哪些权利?看完这篇文章,你心中的疑团就解开了。

一、违建的认定标准

一般来说,以下八种情形的建筑都属于违建。

1、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

3、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转让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转让村民自用宅基地,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经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公共绿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虽为农村自用宅基地,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但是违反了当地的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筑物。

二、违建的认定机构

违建的认定机构,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第3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由此可以看出,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处置违法建筑的职权,违建的认定、处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当发生拆迁纠纷时,当事人要求法院来确认违建的归属和性质,法院是不受理的。已经受理的,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三、违建建造人的权利

对违法建筑的建造人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法律界还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违建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该享有违建的“占有权”。他们的理由如下:一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来取得财产所有权。二是对违建建造人的占有权给予一定保护,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是保护财产的需要。四是如果把所有权给予建造人,建造人会对违建过度保护,引起其他人的恶意效仿,导致违建现象层出不穷。五是如果没有对违建的保护,也不利于停止纠纷,正常的财产秩序难以维护。

对于以上观点,我们部分认同。占有仅是一种“事实存在”,而不是“权利”,违法行为不应该享受权利。所以违建建造人享有的不是“占有权”,而是一种占有的“事实状态”。所以,当违建建造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的归属、内容的时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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