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屋拆迁】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作为我国直辖市,近年来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加大了对老城的改造力度,很多老旧小区被依法拆迁。在这一过程中,经常发生因拆除补偿不到位而引发的纠纷事件,拆迁补偿可谓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问题。那么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通过这篇文章具体了解下。

一、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和相关费额标准的具体办法。

二、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产权置换面积如何计算?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下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上的,按实际公摊系数计算房屋面积予以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发布之日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以地方政府文件为准)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非住宅的,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额度原则不得超过规定补偿额的50%。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暂停办理通知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结合实际用途按本条规定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对住宅房屋的拆迁,重庆市按照房屋面积并结合家庭人口计算补偿标准,对于家庭人口三人以上的,最低拆除补偿折算面积是45平。居民可以选择拿现金或者以产权置换的方式拿到新房。涉及到商业用房的,政府会在房屋安置费的基础上发放停产停业补偿等。以上就是小编总结归纳的有关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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