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企业行政处罚】企业株连式处罚,海峡投资需谨慎

导语

在最近召开的企业家座谈会上,总书记指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为何要保护好市场主体?投资不过山海关殷鉴不远。政府提供服务固然重要,可配套投资承诺再美也只是空头支票,真正的“硬”实力是地方的法治环境。这也是法治政府评分的前五强深圳、广州、北京、厦门、上海同为招商引资桥头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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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因公司关联受到处罚

在这一背景下,海南陵水县却以“实际行动”给投资者上了一课。最近,海南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陵水金源、海南大金源两家实业公司做出了处罚,理由是和一家被处罚过的海南国茂公司是“关联”公司,后者违法占地建设。如此行政处罚,可谓开了株连式处罚先河。

陵水金源、海南大金源本是海南当地企业,为了落实当地旅游招商项目,辽宁国茂公司先后收购了两家公司大部分股权,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海南国茂则负责旅游项目的建设,同样由辽宁国茂控股。同一个集团控股了三家公司,由此成了罪状,变为认定“关联”公司的依据。

海南国茂由于项目建设行为被当地国土资源局没收建筑逾万平米,缴纳了罚款五千多万,以为就此了结。没想到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又以同一处罚事实处罚陵水金源、海南大金源两家“关联”公司,处罚金额七千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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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因为控股相同,该承担责任吗

陵水金源、海南大金源从未实施任何违法占地和建设行为,和海南国茂也没有任何股份交叉。在法律关系上毫无联结,仅仅由于控股公司相同,就被认定为是“关联”公司予以处罚。试问,以此为标准,诸如联想、万科等民营企业控股下的公司之间是否也该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陵水金源、海南大金源既非海南国茂的子公司,也不是海南国茂的出资人,对于海南国茂的经营行为,既无法律权利予以制止或控制,又无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对其经营行为结果负责。如此株连式行政处罚是对法人制度赤裸裸的嘲弄。

公司法人制度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权责清晰、规范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公司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商品经济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我国法人制度改革的初衷就在于排除行政权力对企业经营的控制和企业对行政权力的依附。以行政意志来界定市场主体的责任范围,是走改革的回头路,也与依法治国原则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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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律师有话想说

公司法人制度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权责清晰、规范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公司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商品经济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我国法人制度改革的初衷就在于排除行政权力对企业经营的控制和企业对行政权力的依附。以行政意志来界定市场主体的责任范围,是走改革的回头路,也与依法治国原则相背离。

经济增长依赖企业家的长期稳定发展预期,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没有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在企业家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尊重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尊重法律是地方发展的生命线。在海南省建设国际自贸港的战略规划下,陵水县政府奏出的却是不和谐音符。投资不过山海关引发的争议已被东北当地政府所重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已成共识。知错能改,有错必纠尚未晚矣,“投资不敢过海峡”莫要重蹈覆辙。

  (文丨杨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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