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建的土地、房屋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导读:有一些年头比较旧的房屋,当时因为搬迁安置等等原因,至今没有取得建设规划和合法手续,还有一些扩建的土地、房屋,在面对政府以违建的名义要求拆除时,我们该如何维权,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做分析。

  案件经过

  1983年2月3日,张三获得A水电站淹没搬迁安置办公室和A水电站工程指挥部搬迁办公司及有关社队同意,在B地处建房,并签订《搬迁建房合同》,但房屋没有不动产权属凭证。

  1983年,张三因搬迁安置获得6间房屋,并开荒800多平方米土地,也没有相关手续。2000年,张三借钱在其中500多平土地上搭建成厂房。

  2017年9月7日,A县政府作出《限期清理搬迁通告》。第二年3月3日,A县政府强制拆除张三位于A县建筑面积402.95平方米的房屋

  随后,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1983年之前的房屋不能简单定性

  1983年5月25日发布《城市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住宅”,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未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

  通过上诉可知,原告房屋系个人所建设住宅于1983年5月25日之前,并且被告大化县政府认可原告韦德仁房屋系搬迁安置,虽然原告未能提供上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凭证,但不能因此否定上诉房屋拥有的合法权益。

  扩建房屋不合法,但其上建筑材料是合法财产

  张三与1983年开始,使用500多平方米的开荒土地,并于2000年搭建厂房使用,该土地是张三自己开荒使用土地,不是搬迁安置的土地,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申请批准。

  根据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县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属于非法占地。

  按照上述规定,张三于2000年扩建的厂房未取得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扩建的部分建筑物不属于合法的建筑物,但其建筑材料是合法财产,张三可以依法申请赔偿建筑材料的损失。

  面对强制拆除行为,我们要积极的进行维权,即使是扩建的土地也可以进行维护,尽可能的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不过现在扩建房屋等,需要取得合法手续,避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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