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拆了你的房无需被拆迁人证明了?

在行政诉讼中,针对某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就可能败诉。

 

在土地征收案件中,许多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强拆时,他们没有拍摄到强拆现场的情况,不确定强拆人员的身份。此时,没有拿到具体证据的被征收人,就真的走投无路了吗?当然不是!

以下是我律所代理过的两起典型案件。虽然一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为由不立案或者不审理,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案例一:宜昌市中院不予立案,湖北省高院指令其立案

家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的张女士,其房屋被区政府组织大量工作人员强拆。张女士并未拍摄到当时的照片或者录像,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房屋就是区政府拆的。

但在强拆前,张女士房屋所占土地已由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予以征收,且区政府已经向张女士作出《补偿决定》。因此,张女士以区政府为被告起诉至宜昌市中院。然而,宜昌市中院以张女士未能举证证明房屋系区政府所拆为由,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后张女士向湖北省高院上诉。

高院认为,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后,张女士的房屋即被拆除。在没有相反证据佐证时,可推定区政府就是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因此,高院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书,指令中院立案。

案例二:德州市中院驳回起诉,山东省高院指令其继续审理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的李女士,其房屋被一群身份不明人员强行拆除。一年多前,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李女士的房屋所占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李女士将区政府作为被告,起诉至德州市中院。中院认为,李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区政府是强拆行为的主体,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驳回起诉。

随后李女士上诉至山东省高院。高院认为,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房屋遭强拆。李女士作为原告已提供了电话录音、照片等材料,证明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区政府作为强拆行为的具体受益者,它否认其为强拆主体,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不能合理说明强拆主体。

因此,高院撤销了一审裁定,并指令中院继续审理。

以上两起案例足以说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强拆主体,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哑巴是黄连,有苦说不出”,就得自认倒霉。

实际生活中,被征收人的房屋面临强拆是很常见的,而没有具体证据的情况又是十分普遍的。房子在莫名其妙遭遇强拆后,被征收人要做好必要的工作,如拍照取证、及时报警等。

千万不要以为这些是无用功,这些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将会是极为关键和重要的证据。确有必要时,可求助专业律师。

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百姓,只有自己积极行动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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