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你居然不知道房子被拆后要哪些赔偿?

房子——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商榷补偿的最重要筹码。但是不难知晓的是:一些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不惜罔顾合法的拆迁程序,违法拆除拆迁户的房子,弱势的被拆迁方握有的强有力的砝码就这么被拆迁队无良剥夺了。这栋房子可能是祖祖辈辈们居住了一辈子的地方,它承载了一代又一代人的回忆。

不少拆迁户谈“拆”色变,面对暴力违法强拆,又与拆迁方抵抗不过,除了哭诉、上访,他们别无他法。

现在我们告诉你——房子被强拆了不要慌!我们一起来看看房屋被强拆后可以申请哪些赔偿?

房屋本身的价值损失
在主张房屋价值损失时,不少人面临的疑虑是:房屋的价值到底是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还是以实际面积计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房屋价值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对实际面积大于登记面积的房屋,如果以登记面积予以补偿,则会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明显与立法本意不相符。

被毁物品的损失

强拆一般发生得突然,令人无法防备,被强拆方在面对强拆的混乱局面,完整无瑕疵的记录并保存被毁物品的数量及损失,不免强人所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支持在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进一步的举证责任由受益主体拆迁方承担,如果拆迁方在强拆时,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可能面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房屋被拆除而租房的损失

房屋被拆除,被拆迁人无处安身,因日常生活的正常需要,被拆迁人需要另行安排住处,或租住他人房屋,或另行购房居住,在获得赔偿前,被拆迁人因失去原有住房而另行安排住处的实际损失是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指导案例:被拆迁人在未出具实际租金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租金损失存在,审查认定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对房租损失予以赔偿。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精神损失费

强拆房屋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来看看法律如何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可知,行政机关在违法强拆的过程中,若存在造成被拆迁人受伤或死亡,造成严重后果的,被拆迁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可依,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被拆迁方在拆迁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得学习一些基础的征拆知识成为必要,以备不时之需。征收拆迁专业性极强,被拆迁人很容易落入拆迁方的陷阱,建议被拆迁人在面临拆迁不知所措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最大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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