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被征收,不了解这些后果不堪设想!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这就明确了一个问题,土地的征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依法征收,其二是给予补偿。

依法征收

何为“依法征收”?简单来说就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应行政规定的,走正当的程序来对土地进行征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征地前的报批程序:

1、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

征地实施阶段: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

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这其中重点说说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收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收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收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享受安置补助的人口数量的确定时间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开始起算。

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虽然法律对征地程序及补偿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仍旧存在着不少违法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由于征地历经的时间较长,涉及的程序复杂、法律众多,这就导致被征地的当事人无法明确的辨别合法与否,所以当您有任何疑问的时候,不妨试试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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