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拆、逼拆现象遍地可见,责任主体难于追究

由中国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了《2016中国拆迁年度报告》,对2016年度中国拆迁活动的特点进行了总结概括。

其一、《报告》指出,2016年,“误拆”、“逼迁”等非法拆迁现象仍有存在,背后多由街道、乡镇和村委会等为拆迁主体,造成许多暴力伤害案件。

结合实际来看,2016年律师承办的大量案件中:强拆、逼拆等现象并不在少数。除了常见的“以拆违代拆迁”、“委托社会闲杂人员拆迁”等强拆方式,还存在“亲情逼签”、“公职人员参与拆迁活动”等等违法逼拆方式。举个例子来看,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因为委托人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结果在出入委托人自己居住的小区时被保安拦下、盘查身份证件等相关信息。这实则是我们常说的“逼签”,其主要目的在于逼迫委托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同意拆迁。

除此之外,针对不签订协议、不同意拆迁的当事人。相关政府部门也许会采取强拆的手段,将当事人的房屋直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法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处,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强拆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实践中我们常见的什么村委会、街道办等等都不能实施强拆。

其二、《报告》指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许多区、县政府将征收拆迁任务下放,由街道办、居委会和村委会等牵头拆迁或者成立拆迁公司。这样,即便造成拆迁纠纷,区、县政府也不会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法院管辖权被留在基层法院,方便疏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依据法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举个例子来看,江苏省王先生接到了村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公告称将拆除包括该王先生房屋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征收。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做出公告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而村委会并不是适格主体。

实践中,像王先生一样经历的并不少见。在地方政府看来,将征收拆迁任务下放给村委会、街道办等组织,能够规避征收拆迁中产生的责任问题。实则上,针对地方政府将征收拆迁下放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所以通常将上述行为认定为地方政府委托村委会或是街道办实施征收拆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区、县政府将征收拆迁任务下放,由街道办、居委会和村委会等牵头拆迁或者成立拆迁公司并不能规避其法律责任。

当然,《拆迁报告》并非只讲了上述两个问题。征收拆迁是一项繁杂且复杂的工作,其中的违法行为说不清也道不尽。如若您有任何与征收拆迁有关的、不清楚、不了解的问题,也欢迎您咨询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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