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征收中出现的这些文件,你都能分得清楚吗?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由于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较多,使得他们往往分不清每个文件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用?今天我们来给大家说说最容易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搞混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其实光从字面上能看出来,一个是决定、一个方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实现权利救济,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审查也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的附带审查,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征收补偿方案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我们上次已经说过了,今天来说说征收补偿方案。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依据调查登记情况、预评估价格以及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可行的原则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应当具备的内容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与补偿的原则、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度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及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论证和征求意见

《征收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人民政府在收到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各个部门对是否符合《征收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论证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论证会的方式。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需要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合理、公平等等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的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此外,由于征收房屋行为涉及到的人数较多,且事关公共利益,应该将征求意见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当地报刊以及其他尽可能被群众知晓的地方进行公告,以期真正意义上的征求公众意见。

 

公布征求意见并修改

《征收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的情况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本次征求意见的数量,反映出的基本情况。二是相关调研和论证的基本情况;三是修改稿采纳了公众提出的哪些意见以及未采纳哪些意见及理由。

 

组织听证会

《征收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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